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趙素碧
訴訟代理人 周彣庭
被 告 蔡玉香
李富美
張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台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依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
0,700元,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3323/28890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3,574,207元(計算式:10,700元×面積413.77平方
公尺×23323/28890=3,574,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