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27號
TCDV,111,補,1927,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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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許明貴
許舜強
許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瓊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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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