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陳巧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晨菩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39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20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111年10月7日星期四
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