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周俋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煥元、林姵君、吳秀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