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97號
TCDV,111,補,1897,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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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凱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154,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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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