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3,51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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