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 告 匯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偉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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