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70號
TCDV,111,補,1870,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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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被 告 朱秀香
林衍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
以一訴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
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
朱秀香林衍良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9,358萬7,582
元之同時,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等15筆土地所有權全部移
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移
轉登記之土地即前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本件15筆
土地交易價額合計為1億9,358萬7,582元,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
訴狀附表一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可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9
,358萬7,582元;原告之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朱秀香應給付
原告5,094萬4,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對被告朱秀香
求金額5,094萬4,101元定之。又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請求法
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判,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再就備位聲明
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萬2,6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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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