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祭祀公業分配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56號
TCDV,111,補,1856,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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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王灯炉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王珪璋


法定代理人 王吉川
被 告 王武
王贊庭
王讚煌

王讚福
王海

王耀南
王啟年
王合章
王駿憲
王三郎
王國欣
王朝財
王吉田
王炎城

王百祿
王建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祭祀公業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
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
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聲明第1項至第18項請求各別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3,89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19項:上
開第1項至第18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
,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等語。揆諸上開說明,
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
3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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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