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郭金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熟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