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淨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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