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33號
TCDV,111,補,1833,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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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張國祐
巫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合併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巫萬進對被告張國祐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8年9月20日設定登記,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
巫萬進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述法律關係
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原告雖以一訴主張確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觀之,二者最終
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價值為109萬2500元,顯然少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及第77條之6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為準,而核定為109萬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日期 擔保債務金額 不動產價額 1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8年9月20日 3,000,000元 (34㎡×1/80+94㎡×1/4+426㎡×1/80+167㎡×1/4+60㎡×1/4+28㎡×1/4+48㎡×1/4+55㎡×1/4)×9,200元=1,092,500元 2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4 3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4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5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6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7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8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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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