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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16號
TCDV,111,補,1816,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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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92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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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