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