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中簡字第102
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
字第16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 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再審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 。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 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 查詢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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