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1年度,13號
TCDV,111,簡上附民移簡,13,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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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
原 告 柯怡安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78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時原聲明第1項為:「被告張志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9萬1,524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5月25日以民事追
加被告狀,追加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為被告,並變更第
1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9萬1,524元。」再於
本院111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當庭以言詞及民事陳報
狀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5萬8,890元
,及自111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
說明,本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上開訴之追加,不在移
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35萬8,8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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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