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225號
TCDV,111,抗,225,202209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楊子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芷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不服本
院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111年度中補字第179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 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 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事抗告狀內未具體表明抗告聲明,復未提 出對原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服之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 ,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