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朱文宜
代 理 人 陳育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朱文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瑞騰(男、民 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 國94年11月26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朱桂英自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瑞 騰受胎而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聲請人,並由陳瑞騰及其 母陳洪真扶養,惟因陳瑞騰未及認領聲請人即死亡,爰請求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瑞騰間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均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等語 。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 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 件兩造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本院自得依 前揭規定為裁定。
四、又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 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 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 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另如戶政機關之戶籍登記與真實之親子關係 不符,將使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法律關係不明確,足使繼承人 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之訴除去此種不安狀態,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 之戶籍資料內父親欄現為空白,聲請人與陳瑞騰間之親子關 係不明確,致聲請人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在私法上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不確定之法律地位及危險狀態,法院得以 裁判除去之,為使身分關係明確及戶籍登記正確,應認聲請 人提起本件請求具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博微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 析報告等為證。上開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鑑定結果認 :聲請人與關係人陳瑞宏(陳瑞騰之胞兄弟)之檢體相對應 之Y染色體DNA型別僅DYS391基因座型別不相符,存在父系血 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以上;聲請人與關係人陳瑞耀 (陳瑞騰之胞兄弟)之檢體相對應之Y染色體DNA型均無不符 ,存在父系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以上等語。本院 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系統檢 驗方法鑑定親緣關係之精確度極高,是依上開事證,可認聲 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瑞騰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乙 情,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 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瑞騰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六、末按聲請人因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瑞騰生前因故無法辦理認 領,致其與陳瑞騰間真實血緣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 其真相,本件相對人應訴所為行為亦為防衛其權利所必要, 依上開論述分析,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 公允,並符聲請本件合意裁定之法律趣旨,且聲請人亦同意 負擔本件之程序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81條第2款之規,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附此敘明。七、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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