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耀光
相 對 人 楊惠雲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
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楊惠雲」之記載應增列當事人欄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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