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520號
TCDV,111,司聲,1520,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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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耀光

楊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8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6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29號裁 定,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83號提存新臺幣1, 60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進行假扣押在案。茲 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爰 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29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83號提存書等影本、相 對人簽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正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 關卷宗查核無誤。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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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