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土地處置困難,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3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 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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