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336號
TCDV,111,司繼,3336,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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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許00

法定代理人 許傳文
潘相如
聲 請 人 黃00

黃00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榕
許莉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清正不幸於民國111年6月13 日死亡,聲請人許00、黃00、黃00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清正於111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 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許清正之除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 有許傳煇許莉娜許傳文許凱堯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 ,除許傳文許莉娜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許傳 煇、許凱堯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許傳煇許凱堯既未為 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 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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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