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聲 請 人 陳何秀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恩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紙。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聲請狀末法院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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