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036號
TCDV,111,司票,6036,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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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
聲 請 人 陳何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恩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紙。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聲請狀末法院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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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