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926號
TCDV,111,司票,5926,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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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92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東海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鍾興能
代 理 人 楊杰霖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國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具有楊杰霖律師印章之委任狀正本(因原委任狀受任人
楊杰霖律師未蓋章)。
二、提出本票附表(如本票金額、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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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