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901號
TCDV,111,司票,5901,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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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901號
聲 請 人 陳錫宏
代 理 人 鄒豐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程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二張。
㈢提出拒絕證書。(因二張本票未記載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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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