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901號聲 請 人 陳錫宏 代 理 人 鄒豐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程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二張。 ㈢提出拒絕證書。(因二張本票未記載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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