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聲 請 人 歐陽百荷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瓊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本件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姓名為李瑤瓊與本件相對人 姓名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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