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871號
TCDV,111,司票,5871,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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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
聲 請 人 歐陽百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瓊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本件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姓名為李瑤瓊與本件相對人
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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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