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870號
TCDV,111,司票,5870,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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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70號
聲 請 人 歐陽百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瓊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李瓊瑤」抑或「李瑤瓊」?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李瓊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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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