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3號
聲 請 人 許建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繪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因二張本票背書不連續,聲請人
非票據權利人,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相對人楊繪馨(住○○市○○區○○路○段0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