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390號聲 請 人 林君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季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張本票未屆到期日112年4月5日, 無從提示,繳費前請先注意)。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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