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390號
TCDV,111,司票,5390,202209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90號
聲 請 人 林君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季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張本票未屆到期日112年4月5日,
無從提示,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