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381號
TCDV,111,司票,5381,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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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81號
聲 請 人 謝旻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光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1年5月27日」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依狀附本票影本所載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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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