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381號聲 請 人 謝旻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光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1年5月27日」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依狀附本票影本所載為「未載」)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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