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361號
TCDV,111,司票,5361,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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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61號
聲 請 人 朱立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世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1年3月19日」是否有誤?(
因狀附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三、確認請求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二」或「年息百分之六」?
(因聲請事項與附表利率不相符。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件本票上固記載「
自遲延日起按月息2%計付利息」等語,然其所約定之利率,
已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法定最高利率之上限。)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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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