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3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孟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陳孟「維」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