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1年度,460號
TCDV,111,司監宣,46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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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韓經綸

韓兆廷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請提出完整填載之財產清冊(存款股票為動產,亦應列入,
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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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