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50號
TCDV,111,司拍,250,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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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伯三
相 對 人 張燿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燿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 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 臺幣(下同)8,0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民國135年3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6,670,000元,借 款期限至民國135年4月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6,025,7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 契約書一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太和 49 1245.44 100000分之182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2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12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一層72.59 合計72.5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8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9(含停車位編號2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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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