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蕭永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卓忠
曾合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卓忠、曾合秀於民國 (下同)110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28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 人王卓忠、曾合秀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 年12月30日設定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人於民國年110年12月29日所立借款債務 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11年3月28日之普通抵押權,以 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卓忠、曾合秀之上開債權 。因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卓忠、曾合秀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 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一紙、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 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254-20 1,516.00 王卓忠、曾合秀各0000000分之884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04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029層 八層:210.43 合計:210.43 陽台:21.39 雨遮:7.57 王卓忠、曾合秀各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八樓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6,683.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王卓忠、曾合秀各0000000分之9831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7,99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王卓忠、曾合秀各0000000分之5120 (含停車位編號B4:65號;權利範圍:王卓忠、曾合秀各0000000分之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