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41號
TCDV,111,司拍,241,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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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張文碩
相 對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楊嘉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楊嘉蓉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楊嘉 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5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5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 卡契約、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 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嘉蓉,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楊嘉蓉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民 國135年5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 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6月19日即未繳納 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051 ,2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楊嘉蓉於民 國109年4月1日死亡,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裁定選 任相對人李月芬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貸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本院111司繼 字第2162號公示催告公告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 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陳述依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楊嘉蓉係該建 物之出名人、故該遺產管理人不宜就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賴厝廍段 355-112 106.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974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宅、人行道、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005層 一層:30.56 二層:58.63 三層:54.18 四層:54.18 五層:23.63 騎樓:29.54 合計:250.72 陽台:4.66 雨遮:1.05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245.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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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