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購買新臺幣110,000元
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
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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