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01號
TCDV,111,司催,601,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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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凃政輝
凃坤發
凃政宏
凃政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凃坤發、凃政宏、凃政文之印文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僅記載凃政輝是否正確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掛失止付之通知人相符合。如有
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通知人,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新臺幣39,559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
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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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