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991號
TCDV,111,司促,27991,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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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葉敏智
債 務 人 陳晁偉

陳晁國

陳錦姝



一、㈠債務人陳晁偉陳晁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
佰玖拾肆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晁偉陳晁國陳錦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仟玖佰肆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
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晁偉陳晁國陳錦姝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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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