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8號
債 權 人 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雅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之正確名稱為何
?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周志林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