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32號
債 權 人 大和居管理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昱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柏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6076元是否有誤?(因此金額已包含申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此費用已於請求標的「二、督促程
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屬重複聲請)。
㈡利息375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
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
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
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
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