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傳傑即汪華騏即汪昕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汪傳傑即汪華騏即汪昕屏聲請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0弄00 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