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670號
TCDV,111,司促,27670,2022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易惠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六月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易惠稜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