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
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㈡查
債務人黃寶源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㈢次查,
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
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
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