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興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372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台幣1,283,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