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72號
TNDV,94,訴,372,2005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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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興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372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台幣1,283,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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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