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7號
債 權 人 何振嘉即昌昱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工程報價回簽影本。
㈡提出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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