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329號
TCDV,111,司促,27329,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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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3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陳賴玉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及新臺
幣玖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清償,利息按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
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
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
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分期120,自105年5月10日
起至全部清償為止,因原協議條件還款有困難,業於97
年7月29日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變更債務協商還款
條件方案,約定每月10日清償,分期180,利率0%,各
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8月9日
,餘欠現金卡本金23,151元、信用貸款本金90,429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
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3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51元 陳賴玉滿 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001 新臺幣23151元 陳賴玉滿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90429元 陳賴玉滿 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90429元 陳賴玉滿 自民國97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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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