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934號
TCDV,111,司促,26934,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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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4399
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
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3759元及違約金(專案補
貼款)新臺幣49446元共計新臺幣7320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
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
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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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