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861號
TCDV,111,司促,26861,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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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
債 權 人 葉信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文龍承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承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
散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債務人承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債
務人李文龍業於民國109年7月19日死亡,並確認對其請求
之部分是否撤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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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