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2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豪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因債務人自10
9年3月間入監服刑迄今,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
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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